为认真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贫困家庭大学生就业促进计划的实施意见》(厅发﹝2012﹞8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贫困家庭大学生就业工作,现结合实际,就我旗贫困家庭未就业大学生生活补助发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各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资金监管,努力完善工作制度,务必将我旗促进贫困大学生就业工作落到实处。
伊金霍洛旗贫困家庭未就业大学
生就业补贴发放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民生、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导向、适当倾斜的原则,在我旗范围内推动贫困家庭大学生就业促进计划的实施,逐步形成促进贫困家庭大学生充分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
通过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积极开展就业指导服务,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借助已启动的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程的实施,确保我旗贫困家庭未就业大学生实现稳定就业。
三、补助对象
本实施方案中所指贫困家庭大学生为在我旗内鄂尔多斯市户籍高等院校全日制专科以上应往届大学毕业生,且家庭户籍属伊金霍洛旗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持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职工优待证》家庭的大学生;
(二)持有《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经民政、扶贫部门认定的农村牧区特困救助范围内家庭的大学生;
(三)经教育部门认定在校期间有生源地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的大学生;
(四)经民政、残联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大学生;
(五)经各高校认定和建档,因各类不可预见性事件导致经济困难家庭的大学生。
四、申报材料
未实现就业的贫困家庭大学生可向其旗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鄂尔多斯市贫困家庭未就业大学生就业补贴申请表》,提交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学历及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并根据家庭实际情况提供下列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之一:
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特困职工优待证》;
3.《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经民政、扶贫部门认定为农村牧区特困救助范围内家庭的证明材料;
5.经民政、残联部门认定为烈士子女、贫困残疾人家庭的证明材料;
6.经教育部门认定在校期间取得助学贷款的证明材料;
7. 经所在高校认定和建档的贫困家庭毕业生的证明材料。
五、工作要求
1、每月20日前,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将各类材料的复印件和贫困家庭大学生就业补贴申请备案表、贫困家庭未就业大学生生活补助发放表、贫困家庭大学生就业见习补贴发放表、贫困家庭大学生储备计划补贴发放表、贫困家庭大学生学历化培训补贴发放表加盖公章,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到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交流中心516办公室,联系电话0477-8691792。
2、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应认真将贫困大学生的基本信息、各类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全部纳入台账管理,建立完整的服务台账,做到信息齐全、资料完备、账目清晰。
伊金霍洛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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