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城乡低保资格和程序
(一)城乡低保申请的条件
凡具有我旗常住城乡户口,且外地户口迁入本旗5年以上者,家庭人均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居民。
(二)在低于当地保障标准的基础上,重点保障下列人员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收入的重度残疾人;
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
3、患重大疾病的贫困家庭;
4、在校的贫困大学生;
5、无劳动能力无收入的且赡养人无能力赡养的贫困老年人;
6、孤儿、留守儿童、流浪未成年人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致贫的特困群众;
7、优抚对象贫困的优先纳入城乡低保范围;
(三)下列人员不得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但因好逸恶劳、不自食其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2、土地、草场、林地、住房被征用,已得到合理补偿的。
3、家庭实际生活明显达到或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
4、符合五保条件的农牧民,应纳入五保供养范围,不再重复救助。
5、有吸毒、赌博、嫖娼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6、有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且赡(扶、抚)养人有能力,而不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7、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群众反映强烈的、无理取闹和扰乱工作秩序的。
8、家中有机动车辆的(农用车除外);
(四)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申请受理。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直接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户籍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
2、审核程序。各镇人民政府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逐一入户调查,调查率达100%,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字确认
3、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嘎查村(社区居委会)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进行评议。
4、审批程序。旗民政局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审查各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
二、申请农村五保户资格及程序
1、农村五保对象申请条件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以申请五保。
2、农村五保对象申请程序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资格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申请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资格及程序
1、临时救助申请条件
(1)因患急重病经其他各种救助措施后,个人自负医疗费仍然很高,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2)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3)因遭遇灾害、车祸等突发性灾害,造成家庭财产损失或身亡、重伤,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4)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2、临时救助申请程序
(1)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收入证明、财产证明、户籍证明以及其它证明材料。(2)社区居委会(村、嘎查或村民小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开展入户调查、收入核定、民主评议等初审工作,并在张榜公示后上报各镇。(3)各镇根据村(居)委会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对材料不齐全的要补充材料,对初审有疑议的要再次详细审查。(4)旗民政部门根据各镇的复审意见进行抽查,对无异议的再次在社区(村、嘎查)范围内公示,公示结束后方可审批。
(综合人事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