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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非税收入实施细则

浏览次数:5289 | 普法专栏 | 发布日期:2013-05-28
  • 伊金霍洛旗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伊金霍洛旗非税收入收支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旗直有非税收入的全额预算、差额预算、自收自支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 

    第三条 旗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是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局)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旗非税收入银行帐户,确立非税收入收缴和稽查程序,并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的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各执收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第五条  代理银行是指由旗非税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伊旗支行确定的代理非税收入的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 

    代理银行应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要求,设置代收网点,及时办理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并为缴款人缴款提供方便。 

    第六条  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缴纳非税收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缴款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非税收入。缴款人有权向执收(罚)单位了解非税收入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非税收入的范围 

    第七条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非税收入的范围包括: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国家、自治区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经国务院、财政部及自治区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募集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种政府性基金和附加收入。 

    (三)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四)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五)各种罚没收入。 

    (六)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 

    (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八)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九)其他收入。指除上述内容以外能够形成非税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三章               银行帐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旗非税局在代理银行设立财政非税收入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所有非税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第九条  财政专户是非税局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旗非税收入收缴和支出活动的帐户。该帐户只能用于收缴非税收入,划转缴入国库资金以及拨付非税收入的相关款项支出。 

    第十条  财政专户按照执收单位设置收入分类账,并按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按执收单位设置支出分类账,用于记录、核算、反映执收单位相关款项支出。 

    第四章  非税收入的收支计划 

    第十一条  各执收单位要在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的非税收入资金收支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的基础上,编制本部门非税收入收支计划,于12月底前报非税局。 

    第十二条  非税局要认真审核部门和单位的非税收入资金收支计划。收支计划要根据有关政策及上年实际收入等情况综合考虑;支出计划要按照“零基预算”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非税局在审核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收支计划的基础上,汇总编制本年度非税收入收支计划,报财政局审核。 

    第十四条  财政局审核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批复各部门和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非税收入收支计划一经批准,一般不作调整。在执行中因国家财政政策调整和机构、人员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收支计划时,要经财政部门报请旗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非税收入的票据管理 

    第十六条  执收(罚)单位收取非税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票据,并严格执行《伊金霍洛旗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章   非税收入的收取、缴存 

    第十七条  收费实行公示制度。非税局定期向社会公布现行各项收费项目和标准;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时,必须张榜公布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各项收费项目、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非税收入的收取采取集中汇缴、直接缴款和委托代收三种方式。 

    集中汇缴方式是指小额度款项、零星款项和不当场收取将会导致收入流失的非税收入款项实行由执收单位集中后统一缴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的缴款方式。 

    直接缴款方式是指由缴款人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直接将款项缴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的缴款方式。 

    委托代收方式是指为减少收缴环节、降低收费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由执收单位委托相关部门代其行使收费权力,所收款项直接缴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的缴款方式。 

    第十九条 非税收入涉及上级与地方分成收入的,先由执收(罚)单位将款项缴入财政专户,然后按照分成比例清算划缴。 

    第二十条 采取直接缴款方式的,如无特殊原因,应当日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款收据》(以下简称《收费收据》),款项当日缴入财政专户。 

    第二十一条 采取集中汇缴方式的,执收单位收取现金,集中汇缴金额一次不得超过人民币5000元,且集中汇缴时间不得超过30天,资金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第二十二条  采取委托代收方式的,款项要随收随即缴入财政专户,并于每月25日前报解资金。 

    第二十三条  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其它收费,按10%——30%提取经济社会发展资金。 

    经济社会发展资金由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优先用于教育、社会保障、再就业工程。 

    第七章   非税收入入库、拨付、退付 

    第二十四条  缴入财政专户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经分解并核对清楚后,于季末缴入财政局在人民银行设立的金库。 

    第二十五条  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专储资金、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单位申领、财政审批、跟踪监督”的原则拨付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非税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后,属下列范围的,经财政局审核,可以办理收入退付: 

    (一)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二)错缴款、多缴款、重复缴款需要退付的; 

    (三)将尚未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缴入了财政专户;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付的。 

    第二十七条  退付程序。 

    (一)由执收单位提出退付申请,并附《缴款书》(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执收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非税局审查。 

    (二)经非税局审核后确属退付款项,由非税局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签发《非税收入退付通知书》,将资金退付给执收单位。 

    (三)非税局和执收单位凭《非税收入退付通知书》回单入帐,相应冲减非税收入。 

    第八章   非税收入的信息交换 

    第二十八条 执收单位要建立上缴财政专户款项的收入台账。执收单位根据缴款人交回的经银行加盖收讫章或转讫章的第一联与开出的《收费收据》进行核对核销。 

    第二十九条 非税局、执收单位、代理银行按月核对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做到账票、账账相符。执收单位还应对未达款项及时追收。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奖励处罚 

    第三十条 非税局要严格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加强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加大查处力度,防止该收不收、该罚不罚、弱化执法力度和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变相转移资金等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 非税收入的稽查内容: 

    (一)非税收入的项目审批情况。单位是否擅自将非税收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否征收或变更名称征收已经取消的非税收入项目;是否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或改变征收对象;是否超越期限征收非税收入。 

    (二)非税收入的标准情况。是否随意提高或降低标准;是否随意减免国家规定的非税收入。 

    (三)票据管理情况。是否按照规定领取和使用财政票据 ;是否按照规定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制定和执行票据管理制度。 

    (四)非税收入资金管理情况。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是否按照规定将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是否存在坐收坐支现象等。 

    (五)单位是否存在应收不收、少收和借故不收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为充分调动执收单位的积极性,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对按时完成年度非税收入计划的执收单位和个人给予资金奖励;对超计划收入的执收单位按比例分成,以资鼓励。 

    第三十三条  对无故不完成非税收入年度计划的执收单位,除扣减相应的收费经费外,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通报。 

    第三十四条  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对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一经查出,将按有关财政法规严肃查处。 

    第三十五条 对执收单位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收取非税收入的,缴款人可以向财政、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旗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