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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考勤制度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工作秩序,规范作息和考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实行双休日,法定假日执行国家标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四条 严格执行准假权限。部门副职及部门员工请假1天以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2天以内(含2天),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副总及常务副总审批。2天以上,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及常务副总同意后,由总经理审批。部门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副总及常务副总经理审批,1天以上,经分管副总及常务副总经理同意后,由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 请假人员按规定办理好请假手续后,需到综合人事部备案。
第六条 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的,可先电话请示部门负责人或副总经理,并告知考勤管理人员,后补办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或在请假期限内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
第三章 病假
第七条 员工请病假(包括非工伤伤害),须持二类乙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办理请假审批手续。
第八条 女员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二类乙等以上医院开据的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制度实行的病假待遇规定办理。
第九条 医疗期间,患者仍从事工作或经营活动的,经调查核实,取消病假工资待遇,随机列入请事假范围,执行请事假相关制度。
第十条 员工伪造虚假病历或诊断书,一经查实,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并保留依法起诉的权利。
第十一条 员工请病假、因公工伤工资待遇:
(一)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一个月以内的,按其请假天数长短发给病假工资。其标准为:请病假在十五天以内,每天扣除日工资(不包括绩效工资)30%。病假在十五天以上一个月以内(含30天),每天扣除日工资(不包括绩效工资)50%。一个月以上仍不能工作的,待岗停发工资,假满后视情况分配工作。全年病假累计30天至60天(含60天)的,扣除三个月绩效工资。60天以上的扣除全年绩效工资。注:无诊断书病假视为事假。
(二)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工资照发(包括绩效工资)。
第十二条 员工确有大病,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四章 事假
第十三条 请事假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按审批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签字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请假条必须留存备案,出勤天数、请假天数、工资扣除要互相吻合。
第十五条 请事假工资待遇
(一) 请事假全年累计15天(含15天)以内,不扣工资。
(二) 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5天以上,超出天数扣除当日工资(不包括绩效工资)。
(三) 全年事假累计15天至30天(含30天)的扣除2个月的绩效工资(取消年底评优资格)。30天至60天(含60天)的扣除半年的绩效工资(取消年底评优资格且自动转为待岗人员)。60天以上的人员劝退离职,无工资。
第五章 婚假 产假 丧假
第十六条 婚假
(一)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二) 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三) 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四)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五)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六) 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包括绩效工资)照发。
第十七条 产假
女员工产假为98天。晚育(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包括绩效工资)照发。
第十八条 丧假
员工亲属(指三代以内直系亲属)死亡的给假7天,一次休完。工资(不包括绩效工资)照发。
第六章 迟到 早退 旷工
第十九条 迟到早退
(一)签到时间:08:30、02:30之前。签退时间:12:00、17:30之后。
(二)迟到10分钟(包括10分钟)以内罚款10元。迟到10分钟至30分钟(包括30分钟)以内罚款30元。迟到30分钟以上按旷半工处理。以上罚款均在当月工资(不包括绩效工资)内扣除。
(三)全年迟到、早退累计超过24次记录的,取消评优资格,且只发绩效等级中的合格类人员绩效工资。
第二十条 旷工
(一)随意不到岗上班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岗位、请假期满未申请续假而未到岗位均为旷工,旷工1天扣除2日工资。
(二)未签到、未签退按旷工处理,因公外出需分管领导签外出登记单,不计旷工(普通员工由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由分管副总经理签字)。
(三)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累计旷工5天的,扣除一个月绩效工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备注:本制度由公司综合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