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发改规范字[2013]4号各盟市移民管理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2012]1131号)精神,加强全区水库移民工作的监督管理,发挥稽察监督功能,建立水库移民工作稽察制度,依照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印发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稽察办法》(移稽察[2012]67号),我委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稽察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稽察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